岁末年初,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,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特此呼吁辖区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举报范围
1.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。
2.严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将房屋、仓库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。
3.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售卖烟花爆竹,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,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。
4.严禁在超市、百货店内销售或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烟花爆竹。
5.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零售店(点),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经营,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。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。
6.严禁销售超标、违禁或非法产品和违规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。严禁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。
7.非法从事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、组织和个人,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主动到公安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部门说明情况,协助调查,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、半成品及原材料,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。
8.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,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,主动到合法经营点购买合格产品。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,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的,给予举报人奖励,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。
二、不予受理情形
1.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,举报人再次举报的;
2.所举报的线索有关单位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;
3.举报线索信息不详,无明确举报对象;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,无法查证的;
4.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。
三、奖励标准
1.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制作烟花爆竹行为的,经查证属实,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-1000元不等;
2.积极举报非法经营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,经查证属实,给予举报人奖励100元-500元不等;
3.谎报案情、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
4.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临潭县应急管理局办理领取。
四、举报方式
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或来访等方式,向临潭县应急管理局、公安、市场等相关部门积极举报涉及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的活动和线索,举报人相关信息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。
举报电话:
0941-5935605(县公安局)
0941-3312315(县市场监督管理局)
0941-3120098(县应急管理局)
特此通告
临潭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
委员办公室
2026年1月27日